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对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校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与实施工作,组织省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的申报推荐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研究类型主要包括:
(一)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包括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含省社科基金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项目)、辅导员骨干项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项目、安全稳定工作项目。
(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包括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建设项目。
(三)其他项目。具体指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的其他类型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校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学校宣传部每年根据省委教育工委下发的有关通知精神,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须直接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思想政治理论教学工作,校级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级及以上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一般3-10人,人员结构合理。
第七条 申请者作为项目主持人限申报1项,每人每年主持和参与的课题项目累计最多不超过2项。
第八条 承担校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九条 课题评审与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经个人申报,由宣传部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后,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审。除遴选出若干校级项目外,将按照省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文件精神和要求,择优推荐限定数量或比例的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项目的评审。
第十一条 校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评审结果经网上公示无异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 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主持人。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计划、项目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报告,并报学校宣传部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2-3年(具体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延期1年,但须经个人书面申请并报学校宣传部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内容;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四)项目组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完成,由主持人提出撤项申请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已拨经费;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相关项目。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项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须按管理程序进行验收与结项。校级项目主持人应填写校级结项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校级结项申请表、1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以主持人为第一署名的思政论文或调研报告、项目成果报告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具体以当年立项要求为准)。公开发表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论文必须标注项目名称与项目立项编号。省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须按相应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结项。
第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前两个月内将结项材料提交至学校宣传部,逾期未提交结项材料者,撤销立项。结项材料经学校宣传部汇总、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结项评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撤销立项。评审结果为通过的项目,学校宣传部出具结项证书。暂缓通过的项目,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最多为一年,一年内仍未结项者,撤销立项。
第七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宣传部、财务处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一)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经费用于项目研究。项目结项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项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方面的支出。
(二)学校宣传部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研究经费按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数额据实划拨至项目主持人个人账户,项目实施期间可以使用经费的60%,其余40%在结项后报账。校级项目研究经费,在项目结项后予以报账。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时,相关材料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宣传部理论科审核,宣传部部长签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主持人按项目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在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专用软件,翻拍、翻译资料以及复印、誊录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案例研究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进行的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小型会议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以及项目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七)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八)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付与报销管理参照吉大发【2017】51号文件。
第八章 成果推广与评奖
第二十三条 参与思想政工作研究项目的教师在校内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诸方面与参与同级别科研项目教师同等对待。发表的思政论文、获得的成果与同级别科研论文、科研奖励等同,且在年度考核中给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予以量化加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2020年以后(含2020年)立项的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党委宣传部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