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手段整治道德沦丧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事实上,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通过法律手段来促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也是近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要使民众“行善若性然”,就必须使一些道德要求“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只有这样,国民才会习惯成自然地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同类的责任感
□法治观察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曾指出:“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所必须拥有的。”可是,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却成为当今社会的一条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
据统计,我国企业坏账率高达1%至2%,且呈逐年增长势头,而相比较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坏账率通常为0.25%至0.5%;我国企业每年签订约四十亿份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我国企业对未来付款表现缺乏信心,近33.3%的企业预计情况将“永不会改善”。有从事“商账追收”业务人士谈到,“中国的很多企业只有法律底线,没有行业底线和道德底线。在我们经手过的商账追收的案子中,最后能成功帮企业追回账款的不到一半”(5月4日《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温家宝总理指出,当前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文化建设,同经济发展相比仍然是一条短腿。举例来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中国是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素以礼仪之邦、文明古国而著称于世。然而,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之中,个人是怎样从诚信中逐步沦丧下去的呢?
诚信固然是一个好品德,但是,坚守诚信并非免费的午餐。如果一个道德败坏的市场参与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并且不择手段地获取了暴利,那么,道德良好的市场参与者将会被驱逐出市场。这就像一场“劣币驱逐良币”。当社会风气向善时,诚信的比例会增加;当社会风气向恶时,诚信反而会减少。“人心向恶”,就像一场传染病,会使整个社会陷入不能自拔的恶性循环。
对于道德的沦丧,首要的是重铸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然而,“老传统基本消失,新传统名存实亡,在荒凉的传统道德殿堂的废墟上,并无新建筑应运而生”。以血缘为基础的乡土社会已经土崩瓦解,相互之间的“家族”关系被稀释甚至不复存在,然而,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市场伦理契约,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重铸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这种潜移默化需要教育、政治和舆论等各种力量的消长。
面对礼崩乐坏、人心不古的现象,孔夫子选择教育作为对抗的武器,但是,尽管孔夫子穷尽一生周游列国,但实际效果却并不如意。相比之下,韩非子、商鞅、李斯的严刑峻法则要有效得多。对于目前,在我看来,当务之急,最行之有效的手段莫过于立法整治。正如有人所言,企业道德的血液,从来不是与生俱来的,只有严格执法才能迫使企业遵纪守法。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也认为,“商业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才能抵制某些应受指责的毫无道德的商业行为。”
就拿“欠债不还”来说吧,一种是没有能力还,这是善意的;另外一种则是有钱不还,甚至“恶意欠债”。在我看来,对恶意欠债不仅应该进行道德谴责,更应该以立法来整治。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种有违社会信用的行为,不但是一种侵权,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盗窃几百元、几千元就可以定罪量刑,而欠债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反而可以逍遥法外,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对债权债务的保护,也应成为刑法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就是这么做的。意大利刑法第641条就规定,对于意图赖债,掩饰自己无支付能力,而缔结债务契约并且不履行债务的,处二年以下徒刑或二十万里拉罚金。著名刑法学家陈小清就曾建议,刑法应该增设“侵犯债权罪”,并以此规范欠债不还。侵犯公民的债权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超过一定的履行期限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法律手段整治道德沦丧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许多人就认为,道德是无法用法律来进行规范的。事实上,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通过法律手段来促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也是近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管子说,“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要使民众“行善若性然”,就必须使一些道德要求“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只有这样,国民才会习惯成自然地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同类的责任感。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