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1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湘教工委〔2012〕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批管理的规定》。
一、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国际性、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会议;
2、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各类学术会议;
3、我校各单位(含挂靠在学校的各学会、各社会组织及校内学生组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进行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等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4、我校教职工在校内进行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等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二、主要原则
各单位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在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的传播,坚决抵制和防范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三、审批程序
各单位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实行一会一报制,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1、学校教职工在校内举办学术讲座,填写《吉首大学学术讲座申请表》(见附1),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社科处审批;在宣传部审批时须上交讲座的主要内容材料。
2、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在校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根据活动类型填写《吉首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申报表(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座)》(见附2)、《吉首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申报表(举办/承办学术会议)》(见附3),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社科处审批;若参与人员有国(境)外人士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国际交流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社科处审批;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座申报审批时须上交专家的简历、讲座的主要内容材料,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申报审批时须上交会议方案。
3、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填写《吉首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申报表(外出参加学术交流)》(见附4)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社科处审批;若出国(境)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国际交流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社科处审批;申报审批时须上交学术会议的邀请材料。
4、挂靠在学校的各学会、各社会组织在在校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参照填写相关表格,经各学会、各社会组织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社科处审批;
5、学生组织在校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参照填写相关表格,经学生组织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社科处审批;
6、各单位在敏感时期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在履行上述手续后,需由党委宣传部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
7、在校园网上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须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四、工作要求
1、举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邀请报告人有关情况及报告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如发现报告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应不予批准举办。对应邀到校外担任报告人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2、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谁主管、谁把关,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因疏于管理,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的,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举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吉首大学学术讲座申请表
2、吉首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申报表(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座)
3、吉首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申报表(举办/承办学术会议)
4、吉首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申报表(外出参加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