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根据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章》,如果乘普通列车的旅客没赶上列车,其车票将作废。记者日前从工商总局获悉,这一规定引发质疑,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且制定时未经听证,有损消费者权益(12月5日《光明日报》)。
铁道部新规不合理之处还有很多,如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对持低票价旅客有歧视之嫌;儿童票高标准提高10厘米同样不合理——儿童减免票的标准应该以年龄为界,而不应该是以身高为界。
这些规定不合理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规定的修订完全出自铁道部一家。上网一搜,《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两个规定的修订没有公开征求过公众意见,完全是铁道部门关起门来自己立法。作为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铁路法规,铁道部门关门立法的结果必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我想问的是,“铁老大”给旅客规定这规定那,那么,谁来给铁道部定规矩、约束“铁老大”呢?众所周知,无论是火车晚点不道歉不赔偿,还是有的车厢超载有的车厢无人,这些现象都是非常不合理的,长期存在而没有得到纠正。难道对“铁老大”的行为就不能进行约束吗?
尽管我们有铁路法,但仔细看主要还是在强化“铁老大”权力,对“铁老大”的约束性条款并不多。而且,铁路法对火车晚点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说该法存在严重缺陷。可以说,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对“铁老大”进行约束,而“铁老大”对旅客的制度约束却无处不在。
显然,旅客与“铁老大”在制度面前是不平等的,导致许多不合理现象产生,而“铁老大”往往把问题推到“运力不足”等客观原因上。提高运力的确有利于解决诸多铁路运输问题,但解决不了垄断问题,如果不能对“铁老大”进行有效约束,提高运力的另一个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强化了垄断。
据多位铁路问题学者的研究,政府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主要是直接管理,而不是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所以真正意义的监管是不存在的。而且,从法律角度讲,铁路运输监管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缺少监管对象,因而舆论的共识是,铁路法律法规严重“落伍”,急需修法。目前的情况是,“铁老大”自己监管自己,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可靠的。
在我看来,仅靠中消协质疑和舆论批评,难以对“铁老大”进行有效约束,为今之计,是中消协上书全国人大,建议改变“国家没有火车晚点赔偿乘客规定”这种局面。
我以为,完善、修改铁路法律法规的重点应该是,把“铁老大”也关进制度笼子,对“铁老大”进行有效约束,谁来监管“铁老大”应该明确,对“铁老大”违法违规行为如何惩处更应该明确。尤其是“铁老大”政企不分,随意立法修法约束乘客的现象应该被约束,对于乘客的制度约束应该由专门的立法机关来制订,按照立法程序征求民意之后才能实行,而不是像现在完全由“铁老大”自己说了算。
何时把“铁老大”关进制度笼子?这个问题该提上立法日程了。否则,“铁老大”制定的不公平的倾向性规定必然伤害社会公平。日前,就发生了打工者迟到10分钟火车票作废当场落泪的伤心一幕。我以为,作为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该在铁路立法方面有所作为了。
□法治观察
冯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