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与法律人的信誉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样的法治精神与社会氛围,如果要用一个词来概括,那就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的具体表现当然是多方面的,譬如,所有的社会主体,都毫无例外地以法律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倘若出现了冲突或纠纷,当事人总是自觉地、理性地通过法律的渠道或方式来解决;法律设定的秩序,就是人们实际上身体力行的社会生活秩序;任何主体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指示,形成自己对于未来的预期,等等。可见,法律信仰的确立,在相当程度上就标志着法治精神得到了弘扬,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得以形成。 然而,毋庸讳言的是,我们距离这个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在实践中,人们要是卷入了一场官司,总是习惯于托人给法官“打个招呼”;在正常的选拔过程中,总要想方设法与主事者做一些“私下的沟通”;一些人遭遇侵权之后,不是求助于法院而是寄希望于信访;还有一些人甚至采取自杀或暴力等极端方式讨要工资,等等之类的社会现象,都表征着一个共同的症结:法律信仰的严重缺失。 失去对于法律的信仰,将会造成什么样的消极后果?对此,西方学者伯尔曼的回答最为简明扼要,他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以预言者的口吻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中国当代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也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依法治国的形成与法治国家的建设,均有赖于法律信仰的形成;没有法律信仰,中国法治的发展就面临着精神动力的匮乏。 既然法律信仰如此重要,那么,如何促成全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呢?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方式,莫过于普法教育。我相信,通过长期的、耐心细致的普法教育活动,确实有助于增强人们对于法律的信心,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仅仅通过法制宣传与教育,并不能全面地、深入地促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因为,纸面上的法律并不能自动地保障人们的权利,社会公众并不能把一切希望都寄托于纸面上的法律条文。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到底意味着什么,还要依赖于法律机构的运作者来表达。换言之,以法官为核心的法律人团队,才是法律的最根本的载体。法律人的职业活动,才是活生生的法律。法律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昭示着法律的真实面目。因此,如果要让社会公众知道法律是什么,与其举行一百场法律讲座,与其发放一千份宣传资料,还不如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进行一次诉讼活动。一次公正的诉讼,尽管亲见亲历者人数有限,但是,通过口耳相传,就会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法律人值得依赖,法律人操持的法律值得信仰。可见,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并不是对纸面上的法律的信仰,而是对法律人所表达的“活的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前提。西方法治秩序的形成,就蕴含着这样的精神前提。但是,西方社会是依赖于大规模的法律宣传来实现这样的精神前提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他们那里,是法律人的言行,是法律机构的职业活动,在无声地宣告:法律到底是什么。社会公众正是通过法律人的言行,才感受到法律的精神实质,才形成了对于法律的信仰。 因此,在当代中国的背景下讲法律信仰,就不能把希望片面地寄托在对纸面法律的宣传上,而应当把重心放在法律人的言行上。因为,法律人的品质就代表了法律的品质,法律人的决定就代表了法律的决定,法律人的信誉就代表了法律的信誉。当法律人的社会信誉全面破产的时候,就是人们对法律彻底失望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促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简直是缘木求鱼。 如果要问:一个社会中的法律信仰到底有多少?答案是:它取决于法律人的社会信誉到底有多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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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 中 来自:学习时报 2008年0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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