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引领立法指向转型 中国开启"民生立法"时代

添加时间:2008年05月08日     文章来源:吉首大学党委宣传部     浏览:[]


民意引领立法指向转型 中国开启"民生立法"时代


  
     十届全国人大5年来加快立法步伐,一系列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开启了民生立法的新时代。
    
     以人为本,民生问题成为立法“主题词”
    
     权威人士指出:近年来,无论是全国人大、国务院还是地方立法机关通过或者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绝大部分直接涉及民生问题。加大对百姓权益维护、住房拆迁、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关注力度,民生问题成为中国立法的“主题词”。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标志着迎来民生立法的新时代:在这部法律中,我国首次明确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内容覆盖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不动产登记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等,凸显出对公民财产的保护。
    
     2007年6月29日,一部旨在创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民生法律———劳动合同法,在经历多次审议之后被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出发,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让人们深刻感受到关怀民生的立法意图。
    
     2007年以来,众多立法内容与民生息息相关。就业促进法以关怀公民就业权利为宗旨,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明文禁止“乙肝歧视”、侵害孕产妇权利等就业歧视行为;反垄断法直指经济社会生活中影响民生的垄断现象,在破除行业垄断中维护百姓正当权益;个税法再次修订,将2005年修改确定的160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而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最终作出了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过10%的规定,更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价值取向。
    
     有统计表明,不少地方社会立法项目在立法规划中的比例,已由以往的5%左右猛增至50%~60%。
    
     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社会立法全面提速
    
     法学专家认为,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具有普遍社会意义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通常被称为“社会立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
    
     一段时间内,为尽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经济立法曾为我国立法的“主旋律”,但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指向发生了重大转型,种种迹象表明,关怀困难群体、破解民生问题的社会立法,正呈现提速之势。
    
     这一立法转型有其必然性。在我国过去的改革发展实践中,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在立法领域也同样存在。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社会立法长期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从而逐渐演变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瓶颈。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报告时强调:人大立法工作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有评论说,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立法指向变化。中国立法正在民意引领下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一次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历史性转型。
    
     加速社会立法已经取得显著成果。近年来,监督法、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城乡规划法、就业促进法等关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社会领域立法数量之多、质量之高实是过去多年所不能比拟的。
    
     2008年将是我国社会立法全面推进的重要一年。据介绍,仅由民政部牵头负责的有关社会民生的立法项目将有44项之多,其中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促进法在内的法律6部,行政规章16个,部门规章22个。
    
     行政法规“开门大清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行政法规清理,立、改、废并重,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一批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公开宣布失效和被废止。
    
     据了解,从2007年3月底开始的这次行政法规清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5次清理,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清理,涉及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共计1.3万多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共92件,占清理总数655件的14%。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这次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非常明确: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其中,《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公众意见很大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此次清理,不仅注重与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一致,还重视与物权法的衔接。1983年公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因“私有房屋”的提法以及所有权登记、买卖、租赁等内容,与物权法等现行法律不相符,已在本次清理中被废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近20件行政法规正在修改中。工伤保险条例等近20件拟在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中安排。而“彩票立法”、“考试立法”也在进行之中。目前彩票条例已进入国务院立法程序,彩票业诞生20年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状况有望改变;教育部起草的考试法在作最后的完善后将提交国务院法制部门研究;社会救助法和慈善事业促进法都已列入立法规划……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表示:“应及时调整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法规,要把对原有法规的修改、废止纳入常规的工作范畴,边制定边清理,保持法规的活力与生命力。”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这次全面的法规“大体检”,大大提高了现行法规的实施力,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朝法治政府又迈进了一步。(记者 林双川)

来自:半月谈 2008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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